第104章 宣判(2 / 2)

很快那人就回来了,戴着手套提着一把匕首,随手丢在了罗克面前,“这把匕首你认识吗?”

罗克拿起匕首,仔细观看,上面还有干涸的暗红色血迹,看样是把凶器,他摇摇头,“不认识,没见过。”

审讯的人没有多说,拿起匕首就走了。

不大会儿,那人又回来,手里拿着一沓儿纸,扔在罗克面前,“签字。”

罗克拿起一看, 是审讯笔录。

他翻看一下,摸不着头脑,这都不是自己说过的话啊!

第二天一早,看不出伤痕却精神萎靡奄奄一息的罗克,被送往宁零县看守所,正式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刑事拘留。

笔录和刑拘通知书上签着他的名,按着鲜红色的手印。

案件从此走上了快车道,死者身份也被核实,按流程通知了死者家属。

检察院按照正常流程批捕,然后报上级检察院,由玄商市人民检察院向玄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法院很快开庭审理此案,宁零县司法局出于人道主义给嫌疑人罗克指派了免费的援助律师。

检察机关当庭出具了完整的证据链,其中包括证人证言,执法记录仪视频,嫌疑人认罪的笔录,笔录包含嫌疑人罗克交代的具体犯罪过程。凶器的指纹比对结果,以及小罗村村口的监控。

甚至还有廉租房楼下便利店的监控,监控显示这辆巧格摩托车作案以后,确实回到了罗克租住的廉租房,虽未明确拍到凶手面貌,但是根据已有证据,足以证明该驾驶人就是嫌疑人罗克。

律师全程低着头看手机,嫌疑人罗克精神萎靡,眼睛红肿。

最后,秃顶的公诉检察官一脸正气,语气严肃的发表意见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实施抢劫犯罪,并在抢劫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被害人罗老汉死亡。

其行为已触犯《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第(一)项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,涉嫌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

该案性质恶劣,手段残忍,影响巨大,被害人罗老汉老实本分,踏实肯干,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,儿孙满堂,两个儿子菽水承欢,子孝妻贤,老人家辛勤劳作一辈子,终于到了安享晚年之时,却遭受无妄之灾,被恶徒入室抢劫,还暴起杀人,不仅其生命权被非法剥夺,其家属也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与生活打击,家庭幸福瞬间崩塌。

基于本案的犯罪性质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,为彰显法律权威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,同时慰藉被害人及其家属,形成有力的司法震慑,特提请贵院依据《国刑法》相关之规定,对被告人予以从严惩处,以儆效尤。

此外,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与精神创伤,建议依法保障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,使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,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