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75章 王智文(2 / 2)
2003 年,内地影视圈里面有一件事儿就是,王智文被告了。
原因是他拍了一部电影。
《芬妮的微笑》。
是一部中奥合拍片,2002年拍摄完成,2003年2月在国内上映。
该片根据真实故事改编,讲述奥第利少女芬妮远嫁中国,历经战乱与动荡,始终坚守爱情的感人故事。
王智文在里面饰演主角马云龙。
奥第利女演员尼娜饰演女主角芬妮。
结果拍摄过程中,王智文对剧本和最终呈现的效果不满,认为角色刻画和剧情薄弱,存在问题。
但导演和资方不以为意。
结果在申城首映礼上。
作为男主角的王智文出席了活动,并且接受了采访。
公开批评了电影的质量,表述各家报纸不尽相同,但核心意思差不多:王智文认为影片未能达到预期,艺术表现力不够,甚至表示自己在里面演得不好,片子也不好看。
这番言论一下子把他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。
投资方和制片公司极度不满和震惊,认为他严重违反演员的职业道德和合同约定的宣传义务,损害了影片的票房前景和投资方利益。
一纸诉状,将他给告了。
认为他的言论被媒体广泛报道,对影片名誉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,要求王智文赔偿言论造成的损失,共计 25 万。
王智文则是不认为自己履行“出席”的义务,就是配合宣传了。
至于那一番言论,也是实事求是,并非恶意诋毁,难道片子烂还不让自己说了?
案件在 7 月份在京都审理,引发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。
最终京都中院驳回《芬妮的微笑》制片方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认为王智文履行了出席义务,即履行了合同义务,至于发表对影片艺术质量的看法,属于正当的艺人评价范畴。
…
虽然王智文赢了,但这个案子还是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争议。
一部分认为,主演公开“拆台”损害投资,缺乏职业精神。
另一方则认为,王智文够种,坚持艺术良知和说真话的勇气,是条汉子。
这个案子也成为娱乐圈的一个标志性案件。
从他之后,合同细化,制片方和演员签订合同的时候,细化了“宣传义务”的具体条款,防止后续扯皮。
对于王智文个人来说,他则是被许多投资人排除在外。
被贴上了没有职业道德的标签。